第一条 严格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缺勤。
第二条 严格执行考勤请假、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之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三天以内向主管副处长请假;三天以上十天以内向处长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十天以上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条 无正当理由超假或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处内政治、业务学习、处长办公会议以及集体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室,应实行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人员去向,并保持通信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第六条 凡属国家规定节假日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科室设专人兼职负责考勤,每月将考勤表交办公室汇总,作为个人评比、评奖、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