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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原材料质量管理制度
【字体: 】   【时间:27/03/2018】  【作者:】  【关 闭】  【打 印

基于工程原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前提和保证,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建立严明的工程原材料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机制相当必要,为此,特就工程有关原材料质量控制程序及要求形成制度如下:

1、施工单位对工程原材料质量承担直接责任,项目管理单位监理部对工程原材料的验收质量负责。项目管理公司管理部负责对原材料质量、验收、进场后的管理等进行巡查和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及合同落实情况,视违反情况给出处罚建议;

2、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进度计划,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编制并提交《工程原材料进场计划报审表》,监理部应及时完成审核,报管理部及基建处各一份备案,作为管理公司及基建处检查施工单位组织工程原材料备料进场工作进度的直接依据;

3、所有参建施工单位在发生工程原材料进/退场的同时,务必填写《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退场材料应注明退场原因)并提交监理部,监理部同步转发至管理部及基建处各一份,以备检查;

4、对按规范要求无需复试的工程原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完成进场后及时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辽统监表A-9)上报监理部(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办理正式报审),监理部应根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施工合同等及时完成工程原材料进场验收,签字确认后同步返施工单位、管理部及基建处各一份。

5、对按规范要求需进行复试的工程原材料,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取送样见证制度,相关书面材料同时报管理部、基建处备查。该类材料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分区堆放,并设立醒目标志牌,避免工人误拿误用;监理部务必加强此类材料监管,严禁施工单位将待验材料用于工程;

6、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监理部应限定该材料退场时间,并实时见证退场情况;不合格材料正式退场前,施工单位应加强管理,并设立醒目标志牌,避免工人误拿误用,监理部务必加强此类材料监管,严禁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7、施工单位及项目监理部应针对工程原材料的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复试结论、验收结论、退场等建立相应管理台帐,作好相应内业管理工作,确保真实、完整反映进场工程原材料的使用全过程情况,确保材料进场至使用的可追朔性,基建处将不定期对项目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工程原材料内业管理台帐进行抽查;

8、关于招标阶段约定品牌范围类材料的管理:

8.1、针对招投标阶段约定了品牌范围类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品牌及档次及时填报《工程材料/设备品牌/样品报审表》,未获监理单位、造价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确认前,不得采购进场,更不得用于工程,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8.2、对已经经各方审批确认的品牌,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工程原材料采购质量及进度的直接责任,如事后查实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原材料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严重不符,存在降低质量或档次标准的嫌疑,基建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要求全面返工或最终结算时加倍扣除材料差价的方式处理。

8.3、约定品牌范围类材料的品牌确认由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造价单位根据合同确定相应品牌,针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该类材料,及时落实具体承办人作好调研、考察工作,并负责把关。

8.4、约定品牌范围类材料的品牌一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确实需要更换品牌时,必须注明具体原因,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按8.1条规定,重新办理报审确认手续。

8.5、各审查、确认方应围绕此要求严格把握约定品牌类材料的确认工作。

9、本工程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必要时)务必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落实原材料管理工作,各承办人及负责人务必坚持原则、廉洁自率,从工程大局出发,作好该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否则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执行经济处罚如下:

9.1施工单位在发生原材料进/退场时未同步通知并提交(白天进场的当天提交,晚上进场的,第二天早上提交)《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给监理部的,一经查实,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项目管理单位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原材料进/出场材料清单》后未及时同步(收到当天提交)转发基建处的,对项目管理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不按要求书面签复报审资料、工作随意、流于形式的,或签署的有关验收资料不同步报送基建处备案的,对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处以罚款10000元。

9.2 无需复试的原材料完成进场后施工单位不及时(要求进场后48小时内)办理正式报验的对施工单位处罚10000元,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验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验收(要求收到报验资料后24小时内)的,对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处罚5000元。

9.3施工单位采购把关不严或质量意识、合同意识不强导致采购不合格材料进场的,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经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及基建处认定存在故意行为的罚款50000元,同时,所有不合格材料按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指令时间限期退场;因现场管理不善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100000元,同时所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的部位一律返工。

9.4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将不合格材料当合格材料验收的、或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9.3条规定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无相应处理措施的,对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处以罚款50000元。

9.5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材料:

(1)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验收规范及材料标准规定的;

(2)不符合本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

(3)不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约定的;

(4)需复试的原材料未经复试的;

(5)原材料质保资料不全的;

(6)约定品牌范围类材料进场为非审批确认品牌的;

(7)经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进场验收签署为不合格的;

9.6 根据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验收结果,要求限期退场的材料,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落实退场的,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0000-50000元;

10、除国家、省市规定的制式表格外,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管理部提供的表格填写上报内容;

11、本规定自即日起实行,所有进入本工程现场的参建施工单位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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